勞退舊制年資勞工 雇主應提撥退休金 勞退舊制年資勞工 雇主應提撥退休金 為保障勞工退休權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按月為具有舊制年資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王秋冬提醒,雇主若未依規定提撥,將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將按月連續處罰,並公開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了解更多 了解更多
勞退舊制7.4萬家 足額提撥率99.75% 勞退舊制7.4萬家 足額提撥率99.75% 勞動部提醒,目前有7.4萬餘家事業單位仍僱用保有勞退舊制之勞工,雇主應於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雇主未足額提撥者將會處9萬至45萬元罰鍰,目前足額提撥率達99.75%。根據統計,113年未足額撥補有41件、共裁罰新台幣835萬元。 了解更多 了解更多
企業結清舊制勞退金帳戶 應列報其他收入 企業結清舊制勞退金帳戶 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包含本金及利息,應於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以免補稅受罰。國稅局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費用;之後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形,或已無適用勞基法舊制支付退休金的員工,依規定結清勞退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後,應於領回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了解更多 了解更多
尚未補舊制勞退專戶差額 應儘速完成 尚未補舊制勞退專戶差額 應儘速完成 為保障適用勞退舊制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益,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除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外,亦須主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的勞退金總額,並於3月底補足差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即使雇主未於期限內完成,仍應依法估算差額並儘速存入專戶,避免受罰。 了解更多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