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TION CONDITIONS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須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內政部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下表規定。
1.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
類別 |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 | 一定規模金額 |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 雇主向內政部申請認定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10人以上。 | 新臺幣2億2千5百萬元 |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 | 新臺幣1億2千萬元 | |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 | 新臺幣3千6百萬元 |
2.專業營造業
類別 |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 | 一定規模金額 | |
四、專業營造業 | 鋼構工程 | 雇主向內政部申請認定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10人以上。 | 新臺幣3千萬元 |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 新臺幣3千萬元 | ||
基礎工程 | 新臺幣3千萬元 | ||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 新臺幣3千萬元 | ||
預拌混擬土工程 | 新臺幣2千萬元 | ||
營建鑽探工程 | 新臺幣3千萬元 | ||
地下管線工程 | 新臺幣7千萬元 | ||
帷幕牆工程 | 新臺幣5千萬元 | ||
庭園、景觀工程 | 新臺幣3千萬元 | ||
環境保護工程 | 新臺幣5千萬元 | ||
防水工程 | 新臺幣3千萬 |
3.土木包工業
類別 |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 | 一定規模金額 |
五、土木包工業 | 雇主向內政部申請認定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5人以上。 | 新臺幣1千萬元 |
具有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
1.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
第一項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與分包廠商簽訂之分包契約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後,分包廠商得就其分包部分申請聘僱外國人:
1.選定之分包廠商,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2.為非屬營造業之外國公司,並選定分包廠商者。
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1.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2.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危老與都更)
3.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4.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以上條件依各主管機關實際規範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