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TION CONDITIONS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1.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
2.專業營造業
3.土木包工業
符合近三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依營建署公告)
具有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
1.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
第一項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與分包廠商簽訂之分包契約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後,分包廠商得就其分包部分申請聘僱外國人:
1.選定之分包廠商,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2.為非屬營造業之外國公司,並選定分包廠商者。
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1.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2.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危老與都更)
3.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4.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