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起操作高空工作車須受訓 違者處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八日臺北報導】高空工作車為乘載工作人員至高處作業之常用車輛機械,為防止人為操作不當造成之職業災害,勞動部規定,自113年起,雇主應指派經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操作高空車,如有違反規定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根據統計,101年至112年重大職災案例,高空工作車有41件肇災死亡案例,分析主要原因為勞工不熟悉高空車操作及未落實安全管理規範所致。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指出,為防止人為操作不當造成之職業災害,在111年8月12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規定雇主應指派經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操作高空車,並指定自113年1月1日實施。
職安署說明,高空工作車常用在電力供應、電信配線、土木建築、倉儲運輸及廣告招牌等行業,為提升工作者操作高空工作車的安全性,已持續向事業單位宣導高空車操作危害,及人員應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必要性。
職安署進一步說明,為推動相關訓練制度,已完成「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等文件編輯及運作相關配套措施,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訓練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等相關核定作業,截至112年底已核備71家訓練單位,2千3百餘班,完成訓練人數超過7萬3千人。
職安署強調,經查112年我國重大職災案例,高空工作車肇災死亡人數已從111年的7人降低至1人,顯現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應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對於提高安全意識及操作知能確有助益,再次提醒事業單位應嚴格要求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必須完成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始能操作高空工作車,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