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期間:112年3月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二、執行對象: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
三、應配合之防疫事項:
(一)機場入境發燒篩檢站篩檢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為蚊媒傳染病疑似症狀者,應送至本市指定醫療院所收治並進行防疫隔離及醫療處置。
(二)仲介業者(業主)應於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入境後立即(最遲3日內)前往指定醫療院所全面採血篩檢登革熱快篩(NS1),檢測陽性者應送至本市指定醫療院所收治並進行防疫隔離。
(三)本市指定醫療院所應收治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疑似蚊媒傳染病感染者。
四、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或第70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