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第三季 雇主違反就服法3千餘件 非法聘僱居冠 提醒外國人在臺工作需申請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廿二日臺北報導】根據112年第三季統計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有3,028件,較去年同期件數增加302件;雇主違法前三名依序是「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
勞動部提醒,外國人在臺工作採「許可制」,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違法案件常見失聯移工或尚未取得工作許可的僑外生,以「幫忙」名義在店家做事,雖然沒有給予酬勞,但其實只要在店內提供勞務,就是「工作」,被查獲時,店家仍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根據資料,112年1月至9月,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3,028件,較去年同期2,726件、增加302件,另廢止聘僱156件,較去年同期158件、則減少2件。
勞動部說明,112年第三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1,120件、較去年同期929件,增加191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將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59件、較去年同期64件,減少5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440件、較去年同期344件,增加96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52件、較去年同期26件,增加26件。
第三是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223件、較去年同期190件,增加33件,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第四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有212件、較去年同期185件,增加54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12件、較去年同期7件,增加5件。
第五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105件、較去年同期165件,減少60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1件、較去年同期16件,減少5件。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29件、較去年同期16件,增加13件,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21件、較去年同期25件,減少4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5件、較去年同期6件,減少1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1件、較去年同期2件,減少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