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登記轉換 雇主或移工無須檢附廢聘函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重申,111年已公告雇主或移工辦理轉換登記得免附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為加速案件審查,可在多國語之查詢系統查詢及下載移工個人的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許可函,另今年查獲仲介收受買工費與轉換費用,至11月已裁處8家仲介公司超收費用。
台灣移工聯盟13日上午赴勞動部陳情「政府無能,仲介囂張」,揭露二起個案讓想要直接聘僱的移工失去工作權、雇主必須付出大筆違約金,台灣政府長期倚賴私人仲介制度引進與管理移工,導致直接聘僱的實現困難重重,呼籲政府擔起責任,廢除私人仲介制度。
勞動部說明,為使移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報認定及處理原則更臻明確完善,已建立認定機制,倘移工離開雇主處之3日內已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地方主管機關、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安置之紀錄」,經查證屬實者,即非屬「失去聯繫」。
針對部分仲介不願將廢聘函給新仲介或移工,勞動部已於111年公告雇主或移工辦理轉換登記得免附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且為使移工及雇主能快速便捷取得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許可函,勞動部自111年6月30日建置多國語之查詢系統,移工得以立即查詢及下載個人的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許可函。
勞動部強調,仲介公司倘有違反移工意思留置文件、謊報移工行蹤不明等違規情事,謊報移工行蹤不明者,最高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並最重處停業1年,至於移工與仲介所簽訂之委任契約為私法上契約,如有約定違約金金額過高或有疑義,可透過地方政府進行協調或透過司法訴訟處理。此外,已加強查處仲介機構超收費用,今年至112年11月止已裁處仲介公司超收費用計8家,其中有查獲超收買工費與轉換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