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補償爭議比例高 嘉縣籲雇主依法投保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五日臺北報導】依現行規定,雇主僱用1人就應依法投保職災保險,即使僱用人數未達5人,也要辦理職保手續。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均有規定,雇主無論有無投保,一旦發生職災,雇主仍應負補償責任。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統計,嘉義縣每年約有250件勞資爭議調解案例,其中「職災補償」占最高,提醒事業單位依法投保,確保勞工權益。
近期勞青處處理一起勞資爭議,勞工於承包工程時發生職災,治療一個月後死亡,其配偶向雇主提出補償要求,但雇主認為該名勞工是臨時工,不需加保勞保,且拒絕補償相關費用。經協調後雙方達成共識,由雇主先補償醫療費用及1個月的工資,並由其配偶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由勞保局給付小珍45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給付後向老王代位求償。
勞青處呼籲,勞資雙方遇到爭議時,可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調解」及「仲裁」機制解決爭端。勞工及雇主只需提出申請,將由調解人協助達成共識,提供更迅速有效的爭端解決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