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缺工 聘僱外國人須確實查核身份 違法指派許可外工作 最高可罰15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廿二日臺北報導】年關將近,各行業人力吃緊,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民眾切勿隨意僱用來路不明外國人,一旦違法僱用、容留外籍人士,將面臨最高75萬元罰鍰。另外,雇主合法聘僱的外國人,也應留意工作內容是否與申請業別有關,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照顧被看護人的相關生活照料工作,廠工也只能從事申請聘僱許可的工作項目,如指派所聘僱的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最高可罰15萬元。
截至112年11月底,彰化縣移工人數已達6萬1,726人,其中產業類50,012人,家庭看護工10,403人。勞工處表示,轄內最常見違法樣態為民眾非法聘僱或容留逃逸移工從事工作,無論是友誼協助或用打工換取食宿,均已構成非法容留,違反就業服務法。另外,實務上也常見雇主指派外籍家庭看護工於照護工作閒暇時,幫忙雇主家或是去雇主親朋好友家幫忙打掃,不僅合法聘僱的雇主違反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不具聘僱資格的一方,同樣會依違反非法聘僱或非法容留遭開罰。
勞工處進一步說明,民眾聘僱外國人從
事工作前,應注意「查」、「核」、「問」等三步驟,確認外國人居留證及工作許可、核對身分,以及詢問來臺身分。另外,聘僱外國人依法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即使是國外留學生也需要申請工作許可,因此雇主聘僱前務必要檢視外僑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證。
至於聘僱對象為新住民,雖無需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但仍要查驗居留證、護照及依親戶籍資料等「正本」證件,並仔細核對相片及身分資料,以免聘僱到假冒新住民身分的外國人從事工作。
違反就服法第44 條「非法容留」或第57 條第1 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將處1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72條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57條第3款規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者,則會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經發現後續仍未改善,將由勞動部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