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私自返國 勞發署:可依規辦理廢聘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三月十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為確保外籍移工權益,避免雇主透過終止僱傭關係強迫遣返移工,因此訂定「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要求雇主與移工合意終止合約前14天必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確認雙方意願後開具終止聘僱證明。
若無法合意則須根據雙方責任,辦理安置收容或開具終止聘僱證明。原則上不能再終止聘僱關係、移工返國後再補行驗證程序。
但近期相關單位接獲外界反映,有些外籍移工返鄉休假後未歸,或者自行購買機票返國未告知雇主,除了雇主難以聯繫移工提供他自願返國的證明,即使找到他所聘僱的外籍移工,也常有對方不願意至當地政府單位或我國的駐外機構辦理驗證程序的情況。這反而造成雇主遞補新移工的困難。
因此勞動力發展署於3月7日發函各地方政府與利益關係團體,說明相關處理原則,如有以下情況仍可補辦廢聘:(一)移工返國後未如期返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以合意日期廢聘。(二)若雙方無合意但移工未返臺,則雇主可以舉證移工無正當理由曠職,可依勞基法終止聘僱關係。若為不適用勞基法的家事移工,可依據勞動契約辦理廢聘。(三)移工自行返國,聯繫不上或不願意在該國政府或我國駐外單位辦理,則依據前述原則由雇主舉證辦理廢聘。
雇主若要為返鄉未歸的移工申請廢聘,可填寫「51離境備查」的「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出國原因勾選「返鄉未歸」,得檢附差勤紀錄、移民署專勤隊開具的未入境證明、以說明函或切結書聲明終止勞動契約的日期或職保退保紀錄等,證明移工逾期未歸。廢聘的認定日期,以曠職或退保的較早日期認定。
勞發署也提醒,申請廢聘的相關文件如雇主或仲介有不實造假,則可依法開罰雇主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私立就服機構同樣可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