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看資格放寬 10/15增多元認定 擴大身障免評項目 75歲以上重招免評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十三日臺北報導】鬆綁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與程序,勞動部完成修法,112年10月15日起,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增列多元認定方式,包括使用照顧服務的長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者,及重度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不限病症、輕度失智症,可直接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112年10月13日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4條附表5、第63條附表13之1、第64條附表1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等三項法案,三項法案自10月15日起生效。
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者 照管中心申請資格認定
勞動部指出,配合鬆綁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與程序,近日還要與衛福部協商修正「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另會搭配修正申請書表與「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勞動部說明,10月15日起,針對初次申請者增列三大多元認定方式,包括經核定長照服務,並持續使用長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6個月以上者,這部分的申請者須先向各地照管中心申請,由照管中心給予認定是否符合資格,再向勞動部申請移工;以及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CDR=1以上),與擴大身心障礙免評項目,由12類增加為14類,新增呼吸器官失能重度障礙以上,及吞嚥失能中度障礙以上,並擴大肢體障礙與罕見疾病者不限病症。
簡化申請家庭看護工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的流程,針對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且被看護者為75歲以上長者,以及被看護者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二類對象,免除反覆再到醫療機構評估失能的困擾。
回應產業人力需求,鬆綁中階技術人力資格規定,新增移工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即得轉任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另新增中階一般營造業,並擴大中階農業範疇,納入林業、畜牧及養殖漁業,並調整僱用員工10人以下的農民或農民團體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總人數上限,以1年僱用國內員工平均人數25%核計。
調整機構看護移工名額計算方式,刪除機構100床限制,機構看護不分規模,聘僱移工總人數計算,均可合計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
調整機構看護名額計算 增醫用生物製品製造業
此外,增列製造業特定製程關聯行業,依經濟部112年函,「2003醫用生物製品製造業」製程符合編號十七「原料藥及西藥製造」所列特定製程,核配比15%,醫用生物製品製造業廠商清冊計17家,預估聘僱移工計83人。
為簡政便民,刪除延長引進許可效期之申請程序,如雇主因故無法於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效期6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或用於國內申請聘僱外國人,不論事由為何,均無須再提出延長效期,一律得於許可屆滿翌日起3個月內再持該許可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外國人。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上述規定期限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也就是6個月再加3個月的期限仍無法完成引進移工者,該許可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