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立院三讀 將成立研究小組 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違者重處150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十二日臺北報導】延宕多年的最低工資法草案,在總統大選前、立法院12日完成三讀通過,其中明定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納入應參採指標,同時設立研究小組,並明定勞僱雙方議定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違者將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地方政府可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150萬元並公布姓名。
最低工資法草案在初審時有4條條文保留,包括最低工資審議會組成人數、參採指標、勞動部何時公開勞工薪資研究報告、違反《最低工資法》廠商能否參與政府採購等,交付黨政協商時仍無共識,因此12日立院院會展開表決,保留的4條文最後皆以院版通過。
勞動部表示,未來的最低工資,將接續基本工資作為政府保障基層勞工維持生活水準的重要政策,藉由專法的制定,完善審議機制的建構,達成政府穩定明確調整最低工資,撐住勞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的承諾;勞動部也將儘速籌備審議會及研究小組等各項建置工作,讓該法順利上路施行。
勞動部說明,《最低工資法》共計19條,立法重點包括,勞動部應設置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之最低工資審議會,每年於第3季召開會議;同時定明「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應參採指標,以維持勞工必需之購買力,並明定10項得參採指標。
勞動部指出,最低工資審議以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作成決議。定明最低工資之核定實施程序,以及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時,勞動部應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勞動部將成立研究小組,成員涵括學者專家6位及與國家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相關之部會代表。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30日前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最低工資法》定明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倘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地方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150萬元,且公布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強調,定明最低工資公告實施前,仍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數額,且首次訂定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另其他法規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者,適用該法最低工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