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學生應聘工作 需先申請工作許可 陸籍人士未開放 雇主確認身份始可僱用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十五日臺北報導】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表示,外籍學生在臺灣打工及工作,必須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第1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應聘工作;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除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應即令其出國。
勞青處也強調,目前並無開放僱用陸籍人士及學生工作,如雇主違反規定,將面臨7年以下徒刑及1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雇主僱用前,務必確認其身份。
依規定,雇主未經申請許可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者,將依就服法第44條、第57條第1款及第63條規定,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另外,任何人如有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則依第45條及第64條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業處分,如係意圖營利媒介工作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避免雇主聘僱未經許可的外籍學生從事工作,勞青處長張世忠提醒,雇主聘僱前,應請外籍學生出示本人的工作許可證、學生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並核對證件上的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等,以確認證件確實為其本人所持有。另外也需注意外籍學生勞動條件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且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6個月,逾期則必須重新申請。
勞青處特別提醒,目前並未開放大陸人士及學生在臺工作,若雇主聘僱大陸學生工作,將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雇主留意求職學生身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