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調派基準修正 增一般營造可調派公共工程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七日臺北報導】配合法規修正,勞動部修正外國人調派基準,其中調整機構看護工作總人數計算方式,原先核配比是「人」修正為以「床」數計算,家庭看護工陪同被照顧者到機構照護時,再申請延長調派時,所檢具健康證明不須再驗B型肝炎抗原抗體項目,另增一般營造可調派到公共工程。
勞動部112年11月15日公告修正發布「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勞動部說明,機構看護工作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以「床」數計算,例如,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國人至乙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院所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名外國人之規定比例,且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針對家庭看護工陪同被看護者入住機構時,應符合機構照顧者身體健康檢查之條件,調派已達18個月者,如有再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之需求而申請延長調派時,應檢附外國人健康檢查,由於外國人健康檢查項目經主管機關修正,已刪除B型肝炎抗原抗體項目,因此所檢具健康證明不須再驗B型肝炎抗原抗體項目。
由於今年開放一般營造聘僱移工,因此增列一般營造業得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