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納稅義務人 應依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三日臺北報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所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在台居留未滿183天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的扣繳率就源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如居留超過183天,則應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提醒,若外籍人士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申報,該局即將進行查核作業,如應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而逾期未申報,籲請外僑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外僑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外僑於年度中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