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舊制8.4萬家 年底前估算退休金 未足額提撥開罰14家 北市10家最多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日臺北報導】年終將至,勞動部提醒,目前有8.4萬餘家事業單位仍僱用保有勞退舊制之勞工,雇主依法應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雇主未足額提撥者將會處9萬至45萬元罰鍰,目前足額提撥率達99.8%。
另外,藍領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勞工,其所從事工作類別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則有勞退舊制資格,雇主應為外國人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雇主若無勞退舊制帳戶,則必須在台灣銀行開立專戶,同時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謝倩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每年估算符合退休要件之舊制勞工退休金,並足額提撥。該項規定並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肯認其立法目的係為使雇主提早準備,確保次年度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能獲得法定足額退休金,以強化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之保障。
謝倩蒨表示,據統計,截至111年12月底,尚有8.4萬餘家企業有勞退舊制帳戶,有勞退舊制資格勞工有64.8萬人,其中只有舊制勞退的勞工有18.3萬人,另46.5萬人是保有舊制勞退但已轉勞退新制,足額提撥率達99.8%。
謝倩蒨指出,根據112年11月6日資料,各縣市查核事業單位依法提撥勞退準備金情形,未足額提撥企業被處罰有14家,其中台北市有10家、新北市1家、桃園2家,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另有8家雇主未依法每月提繳勞退舊制2%至15%,其中桃園7家、彰化1家,依法被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謝倩蒨提醒,事業單位如有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及第54條(年滿65歲)退休要件之舊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有不足,雇主應於113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
勞動部重申,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事業單位應依前開規定落實足額提撥義務,估算時可使用勞動部建置之試算軟體(網址: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先行進行試算。如有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