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重大職災定義修正 化學物質罹災住院需公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五日臺北報導】針對「重大職業災害」的定義,以往未清楚明示,僅公布有勞工死亡的案件,對此,勞動部修正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即日起,事業單位發生死亡災害、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以及因氯、氟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洩漏,有罹災勞工1人需住院治療者,「重大職災公開網」都須公布。
立委洪申翰先前在立院質詢時提出,勞動部重大職災地圖僅有死亡的案例才會公開,且針對重大職災定義不一,要求勞動部檢討改進。
勞動部職安署副署長林毓堂說明,這次修正「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是將重大職災定義敘明,將工作場所發生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重大職業災害納入,也就是包括發生死亡災害者、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林毓堂指出,即日起,事業單位發生勞工死亡、3人以上罹災或因化學品洩露需要住院治療等,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確認轄區案件公布資訊正確無訛,且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或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經核定後,就會在勞動部建置之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公布。
林毓堂說,重大職災公開網公布的資訊,包括事業單位名稱、地址、日期、罹災人數、災害類型、原事業單位行業別及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