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未於10日前通報 處3萬元以上罰鍰 資遣未於10日前通報 處3萬元以上罰鍰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若因新聘員工不適任或公司經營不善等原因需資遣員工,雇主除須依法給予謀職假、預告工資、資遣費外,就業服務法第33條亦規定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通報。勞工局現已設有「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如員工工作地在臺中市,且事業單位已持有工商憑證,可線上登錄辦理,提供企業便捷的通報管道。 了解更多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