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預告期外出謀職 勞動部:不須提供求職證明 勞工預告期外出謀職 勞動部:不須提供求職證明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依年資給予10至30天預告期,勞工於預告期間每7日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得請假外出謀職,雇主工資照給;由於有雇主要求勞工提出求職證明,否則不願給假,勞動部近日函釋,勞工依法預告期間外出謀職,雇主不得拒絕給假,也不得要求勞工提供求職證明文件。 了解更多 了解更多
徵才需提供八字?臺北市開罰6萬元 徵才需提供八字?臺北市開罰6萬元 日前有企業招募過程中,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生辰等資料,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並遭裁處6萬元罰鍰。勞動局提醒,雇主徵人需以專業作為選材標準,若以其他與職務無關條件做為錄取與否的標準,恐涉及就業歧視。 了解更多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