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費回歸實際排放計費 環部預告修收費辦法
為反映實際污染量,並使水污費核算標準合理化,環境部9日預告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查核放流水超標日以稽查結果覈實計費且不設上限,其餘日數則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計算。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而依據收費辦法,水污費的費額由費率、排放水量和排放水質等因素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