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不符亦屬不實廣告 可罰150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5月26日報導】日前有求職者應徵知名企業職缺,經面試並錄取報到,但後來發現所簽署的勞動契約並非同一家企業,且應徵的職缺廣告中也未提及實際徵才的公司名稱。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不實廣告或揭示,即使僅有部分內容與招募事實不符,也會構成違法,最重可處150萬元罰鍰。
勞動局指出,事業單位在招募及僱用員工時,應以原徵才廣告揭示的雇主名義聘僱員工,即使事業單位以關係企業、招募行政委託或以取得求職者或員工同意為由,以不同於招募廣告所揭示的雇主名義聘僱,仍無礙構成徵才廣告雇主不實的情形,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有關徵才廣告不實的規定。
勞動局長王秋冬呼籲,雇主刊登徵才廣告應與實際招募事實相符。所稱不實廣告即廣告內容與客觀上事實不符合,至於不符,不限於全部不符,縱使部分不符,亦構成不實廣告。雇主無論透過何種管道張貼徵才訊息,都必須提供明確的資訊,避免實際求才情況與徵才廣告內容不同。若經查證,雇主確有刊登或揭示不實求才廣告,依法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
求職者若遇到事業單位名稱、薪資待遇、工作內容或員工福利等與原徵才廣告職缺內容顯不相符情形,可透過「台北市陳情系統」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