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2月份違反勞基法 24家受罰 規避拒絕檢查佔大宗 後續將加強訪查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八日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2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24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74萬元,此次主要違規態樣,以規避檢查、工資未全額給付為大宗。勞動局強調,一旦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除將依法開罰外,後續也將列入加強訪查對象。
2月份罰鍰金額前5名,以大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9萬元為最高,其次為康統醫學科技6萬元,其他依序為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5萬元、欣大首美達公司4萬元,以及漾波有限公司4萬元。
無故拒絕勞檢 最高罰15萬元
違反勞基法裁罰的事業單位中,主要違法態樣前5名分別為「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計有8家,佔33.33%,各遭開罰3萬元。「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計有5家,佔20.83%;「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計有4家,佔16.67%;「每7日中未有1例假1休息日」計有4家,佔16.67%;「工資未定期給付勞工,或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則有3家,佔12.50%。
第80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檢查員為執行檢查,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必要時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違反者除依法裁處外,亦列入加強訪查對象。
薪資加班費 以出勤紀錄作依據
另依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違反規定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6項明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違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王秋冬說明,出勤紀錄為雇主核發勞工薪資及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參據,為避免勞工雙方對於計算工作的起訖時間發生爭議,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有其重要性。
實務上常有雇主以勞工人數不多,或者勞工出勤自主管理等原因,未依法設置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或以薪資已發放,即棄置出勤紀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也有一些事業單位僅以符號如打勾方式註記,未詳實記載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至分鐘。勞動局再次提醒雇主應依規定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以免再次觸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