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存活率攀升 立委關注罹癌勞工勞動權益 勞動部發函說明 加強輔導企業落事法遵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4月15日報導】立委關注勞工罹癌後遭拒復職、遭解僱或錄取後被撤回聘僱等情形,對此為保障罹患癌症勞工之就業與職場權益,勞動部近日發函強調,將持續輔導事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勞動條件,並加強宣導雇主應落實法規義務,避免因不當處置侵害勞工權益。
強化癌友經濟穩定與職場友善
立委王正旭115年3月26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質詢,針對癌症存活率提高後,如何強化癌症患者經濟穩定與職場友善,隨著癌症死亡率下降,如何避免患者及家庭陷入「因病而貧」成為重要議題。由於癌後復原狀況不同,部分患者需長照資源支持,另有不少人具備重返職場能力。若能持續工作,不僅有助個人經濟穩定,也能降低國家勞動力流失,對企業而言亦可保留熟練人力。
針對實務常見爭議,包括罹癌後遭拒復職、遭解僱或錄取後被撤回聘僱等情形,王正旭建議勞動部建立「罹癌勞工職場友善資訊專區」,整合請假、留職停薪及各類補助資源,並提供常見問答與官方解釋。
針對立委質詢,勞動部115年4月13日發函給地方政府與經濟部、國科會等相關單位,要求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以保障罹患癌症勞工之就業與職場權益。
勞動部指出,為保障罹癌勞工的求職權益,若勞工經面試並獲雇主通知錄取,除非另有附帶條件約定,雙方即已成立勞動契約並發生法律效力。雇主不得任意取消錄取約定。
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雇主與罹癌勞工約定之工時、工資與休假,均須依法辦理,若勞工因病請假超過法定期限,在以事假或特休抵充後仍未痊癒,得申請留職停薪。罹癌勞工,若於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原則上應予復職,除非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等法定終止事由,否則不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另雇主若主張「業務緊縮」作為解僱理由,必須具備客觀事實,例如營運規模確實縮減。僅因短期營收下滑,但業務仍正常運作並需人力,難認屬業務緊縮,仍須依個案審慎認定。
先進行職務調整 解僱為最後手段
勞動部強調,罹癌勞工若申請職務調整或教育訓練,雇主不得據此認定其不能勝任工作而直接解僱。即使符合《勞基法》第11條解僱事由,仍須遵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應先進行合理調整或工作安置;雇主最終依法終止契約,須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若未依規定預告,則應補發預告期間工資。
同時,勞動部已訂定「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並於各縣市設置諮詢輔導窗口,協助企業與勞工推動職場合理調整措施,營造更友善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