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兒童節連假 勞動部提醒出勤與工資規定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八日臺北報導】114年清明節4月4日(星期五)和兒童節剛好落在同一天,依規定,兒童節的假日將提前一天至4月3日(星期四)放假。勞動部表示,民族掃墓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指出,清明節和兒童節都是國定假日,雇主依法應讓勞工放假並支付薪資,不過由於每家公司的營運方式不同,休假安排也不一定都是「週六休息、週日例假」,補假日的安排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勞雇雙方應事先協商確定休假日期與工資計算方式,避免日後發生勞資爭議。
勞動部舉例,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假設月薪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於4月3日至6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4月3日兒童節(星期四)及4月4日清明節(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4月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4月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