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辦資遣通報 最高可罰15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廿六日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接獲民眾檢舉,有企業資遣員工未提前10日將員工姓名、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離職日期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勞動局提醒,資遣通報與離職預告期不同,如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依法可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勞工一經僱用即有相關勞動法令權益適用,與勞資雙方是否約定試用期無關,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如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情形,務必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否則恐將面臨罰鍰處分。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資遣通報」是法律所課予雇主向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如員工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依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向勞動局辦理資遣通報,惟如員工在職未滿10日,則應在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這家受處分企業,誤以為試用期內員工如不適任可逕行解僱,因此忽略辦理資遣通報。勞動局補充,事業單位對於試用期間內解僱員工不需資遣通報的錯誤認知,可能是將勞基法所定離職預告期與就服法規定的資遣通報有所混淆。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預告期」是雇主向「勞工」進行預告,而就服法第33條規定的「資遣通報」則是向「主管機關」通報,二者法源不同,對象亦不同,請事業單位務必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