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業開放引進移工 業者反映熱烈
「循環經濟」為行政院重點推動的5+2產業,而回收、處理廢棄物的資源化產業為其中關鍵供應鏈,卻面臨基層勞動力短缺影響營運。考量相關業者符合3K性質與公平原則,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113年已同意開放不具工廠登記的業者申請聘僱移工,環境部訂定「審查廢棄物及資源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明訂雇主資格,有效期為6年,引進滿3個月後,須比照製造業接受定期查核。
廢棄物成分型態多元,需要人工分類、篩檢甚至拆解,但資源化產業工作環境經常面對風吹日曬、忍受惡臭、也具有危險性,再加上職業印象,因此國人從事意願極低,近年基層勞動力面臨嚴重流失。
環境部2月11日召開草案研商會議,就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業者開放申請移工資格進行討論,並於5月19日公告訂定「環境部審查廢棄物及資源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明定資格須為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環保機關完成登記的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者;或是依廢清法第41條第1項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環保機關核發許可的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業者提出申請同時,須提供「預防移工失聯規劃說明」供審核,建議的內容如:訂定合理勞動條件、工作規則、在職訓練輔導、工作獎勵和申訴管道等工作管理規劃;宿舍、廠住分離、飲食、醫療照顧、休閒福利等生活管理上的規劃。
核配比率與附加就安費規定,則比照現有「製造工作之資源化產業」,適用於B級20%。資格認定效期6年,在有效期限內,登記證或許可證屆期但已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經同意者,認定資格函繼續有效。發生登記或許可撤銷、停工等情況,原取得資格認定失效。
環境部「 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https://wcds.moenv.gov.tw/WCDS/)及「資源回收網」(https://recycle.moenv.gov.tw/)均有建置申辦服務專區,提供符合資格的業者參考專區資訊,提出書面申請。
自5月19日公告開放後,業者申請情況踴躍,據資源循環署統計,至6月3日為止共收到約250件申請案,截至9月中旬,環境部已發出約290家業者的資格認定函,並且已有少數廠商完成移工引進作業。
官方先前進行問卷調查,預估此次開放可申請移工的三類業者約有600家,以回收業最多,相較於處理機構和處理業,回收業者規模則較小,超過半數以上員工人數在5人以下,最多引進1,092名。
也因為小規模企業過去常有非法聘僱外國人,或未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等情事,勞動部提醒,「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範,曾非法雇用外國人的人數與雇主申請許可的人數,採1比2的比例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如果非法雇用的是失聯移工,則以非法僱用的人數與申請許可人數,採1比5的比例,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管制2年。勞資會議也要依法辦理,否則無法取得「無違法勞工法令證明」,辦理招募許可。
配合新增無廠登回收業引進移工,勞動部5月9日進一步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說明雇主申請移工人數計算方式。雇主申請初次招募、引進及聘僱外國人之人數,經計算結果遇有小數點時,以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於零並採無條件進位,小數點後第二位以下則採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例如,計算出人數為1.05人就能核配2人,若是1.04則只能核配1人,也因此,小型資收業即使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僅1人,也至少可獲配1名移工。
勞動部並參照製造業模式,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定期查核基準」;廢棄物處理、資源物回收處理業者引進或接續聘僱首名移工滿3個月,勞動部於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及人數。聘僱移工人數不符合規定,勞動部會通知雇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