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釋 調整未成年打工規範 法定代理人失蹤等 由社政單位出具證明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二十日臺北報導】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放寬雇主聘用未滿18歲勞工的同意書規定。考量現行社會實務狀況,除先前同意僅需其中一名法定代理人簽署即可,針對部分未成年因法定代理人死亡、失聯、失蹤或入獄,導致無法取得同意書的情形,勞動部同意只要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出具證明,雇主即可免除置備同意書的義務。
雇主未備置同意書 將處2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針對雇主聘用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未備置同意書將處2萬元罰鍰;以往是要求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都要簽署同意書,考量社會現況,現在同意書只要有其中一名法定代理人簽署即可。
近期有社工反映,在輔導被安置兒少自立生活時,安置兒少的法定代理人往往可能已死亡、失聯、失蹤或入獄等,導致無法獲得同意,影響打工權益。
黃維琛表示,勞動部為此召開專家會議,認為確實有可能法定代理人因與未成年有關係衝突、入獄或是為性侵害加害人等狀況,未成年面臨這些情況無法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導致無法打工,面臨無法自立生活。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114年3月19日已發布勞動基準法第46條解釋令,明定若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已死亡、失聯、失蹤、入獄、與其關係衝突、為性侵害加害人等,導致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適合行使代理權,只要有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雇主就不需要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兼顧未成年勞權與雇主聘僱合法
黃維琛強調,對於未成年打工,雇主須置備同意書部分,近期調整二次,係為兼顧未成年勞工的工作權益與雇主聘用的合法性。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雇主不得使童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且例假日及夜間禁止工作。此外,亦不得使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勞動部職安署114年度檢查方針已將青少年、童工保護規定納入檢查重點,督促各勞動檢查機構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之加油站、超商、餐飲業等加強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每年至少實施專案檢查1,770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