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一般營造業引進 縮短資格效期
112年正式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移工,儘管1萬5千名額度已於113年核配完畢,但截至114年10月止,實際引進人數仍未破萬。內政部隨即公告修正「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將雇主資格認定函效期縮短為90天,並鼓勵資深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即可不受總額限制,勞動部也規範,已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者,1年內須提出新聘外國人入國引進。
隨著下半年天災豪雨接連重創中南部及花蓮地區,行政院專案新增災後復原獎勵項目,投入救災且符合資格的營造業者,得優先申請引進移工。
一般營造業移工擴大開放以來,113年所有額度均已用完,但實際聘僱人數僅8,529人,截至114年10月底為止,辦理引進人數9,777人,仍未突破萬人,可見許多業者對未來景氣、原物料成本及需求變化仍抱持觀望態度。
由於先前「一般營造業」的招募許可無效期限制,為解決業者取得配額卻未積極引進的情形,勞動部114年4月25日公告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規範已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的一般營造雇主, 1年內須提出新聘外國人入國引進,否則該招募許可函將失效。
一般營造業移工的申請程序,是先依據公司業績、在建工程、聘僱本國人數、無違反勞工法令等資料,向國土署申請資格認定,取得認定函後須辦理國內求才,而後向公立就服機構取得求才證明書,並向勞動部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即可開始進行引進與聘僱移工。
內政部接續在4月29日公告修正「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納入中階技術工作與接續聘僱,並且將雇主資格認定函效期縮短為90天。
國土署說明,基於鼓勵營造業者讓一般營造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工作者,轉任空出的原有名額,雇主可再申請聘僱新移工,依國土署原核定的額度計算,也就是中階移工不受1.5萬名額限制。比如原先核定10個名額,若有2名轉任中階移工,則可再申請聘僱2名新移工,但所聘僱的外國人總數仍應符合勞動部規定比率。
為感謝營造業者投入災後復原,行政院專案新增災後復原獎勵項目,持有地方政府開立救災證明或機關頒贈感謝狀,並符合勞動部聘用規定的營造業者,可檢附文件向國土署以線上或紙本申請一般營造業移工雇主資格認定。
經盤點,共計有517家次施工廠商在第一時間放下既有施作工程,前往災區協助弱勢戶及受災戶修繕工作,而後續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害也比照辦理。
核配順序,第一階段優先為「已投入災區復建工程且未曾獲分配名額,其餘依序「使用名額實際引進人數已滿額之業者」及「已獲分配名額之業者若實際引進外籍營造工人數未足額或過低者」。
專案自11月20日開放業者申請,受理期間僅限於相關災後復原重建條例的施行期間,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受理至115年底,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則是施行至2027年3月31日。
為加強對印尼移工的保障,自114年4月9日起,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規定營造業最短契約期限為1年6個月,若契約少於此一期間,則台灣及印尼仲介須加附「印尼移工與印尼仲介雙方簽署之工作期間協議書」、「台灣仲介或雇主聲明書」兩份文件,以便當局確認該建案工作期間實際狀況。對於勞動契約少於3年者,印方建議雇主優先聘僱等待轉換的印尼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