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租賃條例修法草案 將針對多元群體研議配套方案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9月19日報導】內政部18日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長劉世芳說明,此次修法以「保障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為三大方向。
內政部指出,近年租屋族常面臨短期租約與租金調漲壓力,影響基本居住人權。為此,首先在「保障3年租期」部分,規範租客享有3年租期保障,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有欠租、毀損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
保障租期3年收回自用限期不得出租
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並規範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違規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3個月租金。
在「限制續約租金漲幅」部分,為避免租客因不合理漲租被迫搬遷,修法規範房東續約雖可調漲租金,但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以最近一次主計總處公布的8月房租指數年增率為2.29%),確保租金調整合理。
在「強化租賃雙方權益規範」部分,明定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申報租金費用或將房東應該負擔的稅賦轉嫁承租人,違反者相關約定無效並處以罰則。
同時,也兼顧房東權益,增訂「租霸下車條款」,若租客惡意欠租,屢次遲付租金/費用且經出租人催告仍未全額繳清,一年內累積3次;或是妨礙安寧秩序或從事非法活動等(如擾鄰、吸毒、作為詐騙用途),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
增訂租霸下車條款 可逕送強制執行
對於經公證的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若租客欠租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卻仍拒絕搬遷,視為租期已屆滿,房東可逕送強制執行。
內政部先前已廣邀各界代表座談,以便廣納更多意見。有與會代表表示,推動租賃修法的同時,也應重視外籍人士與移工在租屋市場中面臨的不友善處境,避免因語言、身分或制度設計而被排除在租屋保障之外,呼籲政策設計須兼顧多元族群。
內政部強調,將持續針對不同群體的多元居住需求,邀集相關單位與團體共同研議配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