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委會表決通過 特定住宿場所落日延期 立委:因疫情導致轉型延誤 應給予彈性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十一月十八日臺北報導】交通部觀光署列管國軍英雄館、青年活動中心等118家有營利事實的特定對象住宿場所,訂定10年落日條款,預計明年1月21日到期,但目前僅9家完成轉型登記,立院交通委員會18日審查《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表決通過落日時間延後5年的修正條文。
《發展觀光條例》第70之2條規定,從條例施行的2015年起算,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10年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才能繼續營業;這類場所包括廟宇香客大樓、政府部會主管的國軍英雄館、勞工育樂中心、救國團的青年活動中心等。
納管完成處理僅63家 占比53%
立委魯明哲質詢時指出,目前納管的特定對象住宿場所,處理完成僅63家、占比53%,包括取得登記轉型為旅宿業有9家、依規費法收取費用16家、轉作其他用途7家(如餐飲)。
而尚待處理的則仍有55家,部分場所有
意轉型合法經營,但因疫情軟硬體有所延誤,目前申請的有33家,預計在明年到期前能申請完成有12家,另外21家預計要再到期後才能申請完成,希望在時間上給予這些場所彈性。
立委游顥則指出,這些納管的住宿場所疫情期間協助政府政策作為防疫旅館,提供住宿服務的對象有所不同,也與旅宿業並行數十年,不樂見熄燈,目前很多案件還在申請中,希望給予緩衝空間,避免斷然停業影響員工生計。
修正草案將落日時限再延5年
對此,交通部長陳世凱表示會盡快討論協助有意轉型的業者,也會給予時間上的彈性。觀光署長周永暉則說明,目前有意轉型但無法在法定期間完成的有21家,半數有用地問題,延期也無法處理,其他則會積極協助轉型。
經討論後,委員會表決通過立委陳雪生的修正版本,將落日時間延長5年,改為119年1月21日;但本次討論部分條文仍有不同意見,將交付黨團協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