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起 承接營造工申請聘僱許可最長3年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廿六日臺北報導】113年8月28日起,雇主承接重大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與一般營造工作外國人,可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3年,不僅是補足原剩餘聘期。
勞動部113年8月2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說明,以往雇主接續聘僱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僅能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致部分營造工作之外國人因聘僱剩餘天數過短無法留臺工作,為留用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避免各行業計算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期間不一致,修法刪除第31條但書規定。自8月28日起,雇主承接重大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與一般營造工作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