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請 雇主不得拒絕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12月4日報導】勞動部提出「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其中勞工如有家庭照顧需求,可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一年可以有56小時可以因應家庭成員、不論是顧老或是顧小臨時狀況,針對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勞動部已做出函釋,115年元旦生效。
勞動部114年12月1日令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令釋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雇主違反該規定,將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黃琦雅指出,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56小時計給之;勞工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