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提供社宅 國土署擬要求公辦都更先申請容獎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二月十四日臺北報導】為鼓勵都更案提供社宅,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預告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部分條文,明定社宅獎勵項目及獎勵計算方式,規範都市更新事業由政府主導辦理者,應優先申請一定比率社宅容積獎勵。
草案新增都更事業計畫範圍內提供社宅,其建築物及其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公用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依「(社會住宅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1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獎勵係數」公式,給予容積獎勵。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提高獎勵係數。
鑒於社會住宅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且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具政策引導效應,應有更高公共利益要求,因此草案明定公用土地達一定規模、大眾運輸導向開發實施增額容積適用地區,以及策略性更新地區等3種情形之政府主導都更案,應優先申請一定比率社宅獎勵容積。
此外草案也修正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並修正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耐震設計之獎勵項目應踐行事項及保證金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