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10月28日報導】
為強化廚餘風險管控及非洲豬瘟防疫管理,農業部近日同步修正違規搬運廚餘及使用廚餘餵飼豬隻相關裁罰基準,將兩項首次違規罰鍰由各新台幣20萬元提高至各50萬元。即日起,業者如同時違規搬運並使用廚餘養豬,首次即合計裁罰100萬元,以提高違規嚇阻效果。
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出,去年10月發生國內首例養豬場感染非洲豬瘟案例,對養豬產業造成重大衝擊,政府隨即採取全國禁運禁宰、採樣監測、案例場撲殺及清潔消毒等防疫措施,相關支出已逾20億元。經疫情調查研判,未經蒸煮的廚餘為疫情可能的風險來源,顯示落實廚餘管理對維護產業安全至關重要。
查獲26件違規 199頭以下居多
自115年1月1日起,違規搬運廚餘及使用廚餘餵豬的首次罰鍰都已提高,農業部並持續宣導、教育訓練及養豬場所訪視查核,重申相關規範。然而,截至10月22日止,仍查獲26件違規搬運或使用廚餘案件,其中未獲廚餘再利用許可者24件,佔92.3%;包括在養規模199頭以下者19件,為全部案件的73.1%,以及200頭以上者5件;另2件為取得許可但仍有違規情形,顯示廚餘風險管控及違規嚇阻仍須持續強化。
應變中心強調,違規搬運廚餘及使用廚餘餵豬,分別涉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飼料管理法》,中央與地方政府將持續加強查緝,依具體違規事實及相關事證認定違規行為人,依法查處並追蹤改善,透過宣導、輔導與稽查,落實廚餘風險管理。
裁罰基準生效 按違規次數加重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公告,搬運廚餘等廢棄物至豬隻飼養處所,按違規次數處分;第一次罰鍰50萬元,第二次以上一律以100萬元處分。
至於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9條第2款規定,使用禁止搬運至豬隻飼養場所廢棄物,首次罰鍰50萬元,第二次違規提高至100萬元,第三次罰鍰200萬元,第四次以上300萬元。
應變中心重申,自11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廚餘餵養豬隻的政策並未改變,提醒業者及早規劃並完成轉型。轉型過渡期間,無論養豬場所規模大小,均應遵守廚餘使用規範,並落實人員與車輛進出管制、清潔消毒及豬隻健康觀察等生物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