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7月13日報導】
勞動部公告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規範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的行政裁罰程序、罰鍰計算方式等,除將事業單位依規模及性質區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外,也強化累犯加重處分及重大違規資訊揭露,例如,危害性化學品洩漏、火災或爆炸導致重大職業災害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
重大職災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勞動部115年7月1日公告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
該要點將事業單位依規模及性質區分為甲、乙、丙、丁四類,作為裁罰基準的重要依據;其中,甲類包括上市櫃公司、承攬單一工程金額達2億元以上的營造業、勞工300人以上企業,以及依法將大型工程交付承攬的事業單位;乙類為工程金額5,000萬元至未滿2億元,或勞工100人至未滿300人的企業;丙類為工程500萬元至未滿5,000萬元,或勞工6人至未滿100人的企業;其餘則列為丁類。
勞動部指出,裁罰時除考量企業規模外,也將綜合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造成影響、違規次數,以及企業後續改善情形、安全衛生績效等因素,作為裁量依據。
例如,裁罰基準明定事業單位違反危害性化學品管理規定,導致火災、爆炸或洩漏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甲類企業首次違規即裁罰100萬元,第二次起每次加重100萬元,最高300萬元;乙類首次50萬元,丙類及丁類首次30萬元,同樣可依累犯情形加重至300萬元,並得視傷亡人數及災害嚴重程度再酌予提高。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及第45條規定,對於情節重大案件,主管機關可依事業規模、違規性質及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罰鍰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高可提高至法定上限的1.5倍。
累犯計算方式也同步調整,以同一事業單位為對象,回溯違規日前三年內遭裁罰次數累計;若跨越115年7月1日新制修正生效日,則將修法前最後一次罰鍰金額與修法後累計違規次數一併納入計算。
拒絕或妨礙勞檢最高罰15萬元
勞動部強調,本次也強化資訊公開機制,凡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遭裁罰或刑事處分,或因違法導致重大職業災害者,主管機關應依法公布事業單位名稱、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若處以罰鍰,還將公開處分日期、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並同步公布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提高社會監督與企業警惕效果。
此外,要點也明定《勞動檢查法》裁罰基準,包括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以及未依規定提供資料等違規行為,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其他違反勞檢法規定案件,首次裁罰3萬元,累犯則按次增加1萬元,最高可累加至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