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業違規頻繁 勞團要求加強管理 未改善應撤照 同一集團需併計處分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4月8日報導】勞工團體先前公布114年台灣十大違法雇主,其中第五、第六及第八名由運輸業包辦,分別被開罰180萬、167萬、164萬。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表示,運輸業的違反勞動條件的情形嚴重,且多家客運、貨運公司實際上由同一集團掌控的情形相當常見,呼籲交通部應依《公路法》第47條,將「違反勞基法情節重大且重複發生」納入限期改善指標,勞動部也應針對「同一雇主、多間公司」的違法樣態進行穿透式彙整,加重處分。
百萬違法俱樂部 四集團上榜
工會提到,經交叉比對勞動部違法雇主資料,發現多家客運、貨運公司實際上屬於同一集團,累計裁罰金額驚人,共有四家大集團總罰鍰破100萬元,形成「百萬違法俱樂部」。
工會表示,儘管113年勞動部針對運輸業進行專案勞檢,並指出客運業違法比率偏高,後續要繼續專案勞檢並且與交通部聯合稽查,但根據114年的裁罰結果顯示「超時加班」、「更換班次未有充足休息時間」等問題還是依然發生,現有的行政裁罰僅2萬至100萬元,對運輸業根本「不痛不癢」,僅被視為經營成本的一部分。
現行法令下,同一集團不同公司不會被視為累計裁罰或是提高金額的依據,除了大型的客運業者集團外,貨運業同一雇主開設多間公司的情形更是常態。此外,貨運業務多來自不同上游業者發包,工會認為,上游出貨業者對於運輸任務下發與執行具有完整紀錄及管理能力,且多設有各項作業規範,不該僅由承攬運輸業者承擔責任。
上包貨運商 負起連帶管理責任
客運業及貨運業均為交通部特許行業,工會質疑,前者享有政府補助,卻長期存在超時工作、薪資給付不足、未給予職災補償等違法情形,而《公路法》第 47 條,主管機關擁有「限期改善、停止營業、廢止執照」的裁量權,交通部至今卻未曾對勞基法慣犯祭出重罰。
對此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提出訴求,交通部應落實撤照制裁,對於累犯不改業者,應立即停止部分營業,甚至廢止營業執照。勞動檢查處分率過高或裁罰金額過大,違規情形嚴重的業者,立即扣減或取消補助款,並主動公告名單供社會監督。
為加強監管,勞動部應針對「同一雇主、多間公司」的違法樣態進行彙整,裁罰情形不應以單一公司計,應視為同一行為主體加重處分,杜絕大集團利用多重法人身分規避。貨運業者的上游發包需負起監督之責,若下游業者違法,連帶開罰上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