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購住宅補貼辦法擬修正 避免共有疑義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5月5日報導】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自建自購、修繕住宅等補貼辦法,明確家庭成員僅持一戶住宅定義,以利地方實務執行;並且為維護補貼公平性,增訂曾溢領者切結返還規定。
依據住宅法第9條規定,為協助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住宅,主管機關可以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住宅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補貼;內政部並依同法第12條訂有「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由於上述補貼辦法針對「自有一戶主宅」,定義為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而若建物為申請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與他人共有,則有是否符合辦法的疑義,為杜絕爭議並因應地方政府實務執行需求,內政部預告修正上述辦法,將相關條文都改為申請人、配偶或申請人與家庭成員「全部持有」,並且僅持有一戶。
另外為了維護補貼的公平性,現行辦法已定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同一時間僅能享有1項政府補貼,為了避免後續耗費成本追償或因追償不易導致呆帳,預告草案也增訂若家庭成員曾享有其他政府補貼導致溢領,取得地方政府核發補貼證明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利息補貼以前,應切結已全數返還先前溢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