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籍看護資格鬆綁 80歲以上免經評估
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案113年12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114年1月20日公布,開放80歲以上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可聘請外籍看護。
對於此項新政,醫界人士大多樂觀其成,認為民眾不用再經過繁瑣且耗時的申請過程,醫師也不用再扛巴氏量表的開立責任。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理事長張姮燕也表示支持,讓有長者的家庭能夠多一個選項,聘僱外籍看護應回歸市場機制。
然而,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擔心市場失衡,導致重症家庭因「棄重擇輕」現象而更難找到外籍看護工。部分執政黨立委也認為,外籍看護為獲得更輕鬆的照顧工作,逃跑失聯狀況會加重,諸多顧慮之下,也延遲這項新政的上路時程。
依規定,母法公布施行後,應於6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後1 年。5月份勞動部邀衛福部、醫師團體等討論輕、重症如何分流,規劃設定「資格表」,將病症分類,重症家庭可優先審查,不會因申請案件遽增而被耽擱,輕症則依序審核。
勞動部及衛福部也向就業安定基金提案,增加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人力,共計68名,以因應可能會增加的申請案量。
多個子法包括「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自8月1日生效。80歲以上長者持身分證明文件者,應在「台灣就業通」系統登載求才廣告,求才期間7天;至於重症、一般有醫療或長照服務證明者仍由照管中心受理審查,重症案推介1天,其餘一般案件7天。
若雇主或仲介業者在「台灣就業通」線上提交國內求才申請後,發現申請資料、求才條件及檢附資料等內容有缺、漏、誤植等情況,一律不得修改,須等到該求才7日結束後,才能重新提出申請。
同時,採免評機制申請者,若是有被看護人身分證明與申請資料文件不符、未提供仲介委託書、有推介或應徵紀錄卻未完整填寫勞工名冊、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被推介或應徵的勞工等七種情形,雖可取得求才證明,但後續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時,仍會不予許可。
新制上路後3個月,累積共約1萬件申請,與勞動部原先評估10萬人差距甚大,因此有不少立委及雇主團體抨擊勞動部刻意誇大衝擊,汙名化便民政策。但也有立委接到選區內民眾陳情,有外籍看護要求換工作,家屬被迫加薪留人,對重症家庭造成經濟負擔。
為避免「棄重擇輕」現象,勞動部推出輕、重分流、擴大免評對象等6大措施因應。另為擴大家庭看護工來源,針對重症家庭辦理承接,同意可跨業別承接移工。若沒有接受過照護訓練,可在接續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完成20小時實體課程或是數位線上補充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