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召開《空污法》修法公聽會 經濟部:增頻繁申請、停工風險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5月11日報導】立院衛環委員會11日針對《空污法》修法召開公聽會,經濟部重申修法恐使產業面臨停工風險;影響西部多數電廠、高科技產業相關許可效期;工廠、鍋爐業者可能因燃料遭禁無法營運,仍建議維持現行管理機制。
依據空污法,納管的固定污染源的設置、變更都必須申請操作許可才能運作,在野黨提出的修法草案,包括縮短許可證限期、限制展延審查期限、逾期未審完就必須停工等。
立委陳昭姿表示,過去發現電廠燃煤機組操作許可證到期,但依照現行法規,在申請展延當中可繼續依原許可使用機組發電,因此提出修法。
陳昭姿:可討論排除中小型業者
她也指出經濟部表示修法會影響8千多家產業,應進一步提供廠商的詳細資訊,可以針對如中小企業、低排放或相對乾淨的天然氣鍋爐業者予以排除。她重申民眾黨支持國家開發用電,但強烈反對無照燒煤。
民眾黨團草案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的展延的有效期間從3-5年縮短為2-5年;此外若許可證期滿還在審查展延期間,按照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2個月,時限到機組就必須停止操作。
立委林月琴則指出燃煤電廠對全臺PM2.5平均濃度影響約1.4%,若修法高度針對燃煤電廠,對整體空污改善成效有限,卻可能牽動供電、產業和地方治理風險。應關注的是工業區、火力電廠、大型鍋爐和汽電共生廠旁的居民面對的風險。
林月琴:落實現制 強化監測追蹤
重點應擺在落實管制措施,可依空污法第15、22和23條強化大型固定污染源的周邊管理,特別是學校、醫療院所跟人口密集社區,建立空品監測與追蹤改善機制。
環境部次長謝燕儒則說明,燃料使用為能源管理範疇,此次修法限制、禁止生煤燃料使用,也明定燃煤機組的汰除期程,環境部認為牽涉國家整體能源供應、安全及相關法規,在法制層面上超越空污法規範的範疇。
草案中要求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展延審查期間的操作規定,目前全國有將近8千家廠商,總計1萬3千多張許可證,若修法通過,預期會大幅增加業者申請及地方的行政作業負擔。
就法制面而言,草案中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在許可審查展延時,可以單方面變更許可條件、縮短有效期間,甚至要求停止操作,相關條文就法律明確性上,跟現行法律、信賴保護原則是否有所牴觸,希望先釐清。因此建議維持現行法規,未來會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落實並精進各項空污改善作為。
環境部擔憂逾越法規權限
經濟部次長何晉滄則表示,提案修正第30條規定展延申請期間,操作許可效期期滿,只要地方政府2個月內未完成審查,即不得操作,後果由業者承擔並不合理,讓產業面臨停工風險。另外該條草案新增3級防制區可縮短展延期限至2年以下,恐使西部多數電廠、高科技產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大幅縮短,且會增加頻繁申請的負擔。
他也指出,提案修正第27條刪除鼓勵業者主動申請新舊式製程同步改善污染的友善機制,且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加碼要求業者配合減量,不但會增加營運風險,而且缺乏中央監督機制,容易產生中央和地方管制標準不一的情況。
高科技產業、鍋爐業者受影響
針對提案修正28條規定,地方政府可直接公告禁止或限制使用生煤、燃油或SRF等燃料,將會導致各地公民營電廠面臨運作受到限制的疑慮,影響國家能源供應的穩定,同時各行業工廠、鍋爐業者也可能因燃料遭禁,無法營運。
提案修正30條允許地方政府在展延審查時認定有削減或加嚴操作條件的必要性、有健康風險之虞為由,變更許可內容,該修正條文規範模糊、空白授權,反而可能衍生執行不確定性與重複管制疑慮。
為避免對企業營運、能源韌性造成重大衝擊,經濟部籲請立法院體察民瘼,維持現行空污法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