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9月23日報導】
近期有不少產業移工自行在外居住,勞動部提醒,外國人自行在外居住,雖可免除雇主部分住宿硬體及環境規範的檢查責任,但飲食及生活管理責任仍然存在,實務上辦理入國通報時,除檢附自行在外居住切結書或變更居留地址的居留證影本等佐證資料外,雇主仍應檢附生照書,以督促落實移工生活照顧責任。
去年調查近2成移工在外租屋
根據勞動部「114年移工運用調查」,事業單位提供移工住宿方式仍以「自有員工宿舍」最多,占39.5%;其次為「委由仲介公司提供住宿」27.1%;「補貼移工自行在外居住(如住親友家、自行租屋)」占18.3%;「租賃員工宿舍」占14.1%。
其中,製造業補貼移工自行在外居住占19.5%,營建工程業占4.7%,農林漁牧業占9%;另有6.1%的事業單位屬於移工自行租屋但雇主未提供補貼。
就住宿安全而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時,應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內容包括飲食及住宿安全衛生、住宿地點等,並確實執行;雇主設置的移工住宿地點也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
在外住宿安全與合法性資訊提供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表示,外國人自行租屋後,雇主並非完全免除生活照顧責任,辦理通報時還是須檢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同時應提供移工了解在外住宿安全與合法性、緊急電話與相關因應措施等資訊,地方政府在辦理訪視時,要探詢移工是否是自願要在外居住。
針對外國人自行在外租屋衍生相關問題,今年地方政府接連發函詢問勞動部,勞動部於7月及9月都有向地方政府發函說明。
勞動部指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規定,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享有遷徙往來及擇居自由。因此,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若不願居住於雇主安排的住宿地點,而選擇自行在外租屋,現行法規並無禁止。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及第37條規定,雇主自引進第2類外國人入國日起,負有生活照顧責任,並應依生照書規劃住宿地點,確實執行飲食、住宿及管理事項。
移工享有擇居自由 法無禁止
若外國人住宿地點發生變更,雇主應於變更後7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訪視移工並探求其真意,確認屬實後,雇主得免除部分住宿安排責任。
勞動部說明,外國人自行在外居住,雇主辦理入國通報、接續聘僱通報或住宿地點變更通報,除附外國人自行在外居住切結書外,亦檢附生照書;另仲介或雇主得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或已變更居留地址之居留證以為佐證,以確認其自願性及實際居住事實。
勞動部指出,地方主管機關訪視的重點,主要是確認外國人自行在外居住的意願及實際居住地點,並非依生照書內容逐項實施住宿檢查。
地方政府訪視須探詢移工真意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若租屋處並非雇主規劃或提供,生照書中有關住宿硬體及環境的部分,例如居住面積、不得設置於危險工作場所、衛生設備及隔離措施等,並非雇主實際可以控制的責任範圍;另生照書的內容除涵蓋住宿外,還包括飲食及管理事項,例如人身安全保護、職前講習與法令宣導、設置公告及申訴處理機制等,雇主並非完全免除生活照顧責任。
勞動部強調,對於移工選擇自行在外居住,雇主辦理通報時仍須檢附生照書,雇主及仲介仍應善盡告知、提醒義務,促使移工注意居住環境的合法性及安全性,以維護其基本生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