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7月21日報導】
為給予首次符合碳費徵收條件的企業規劃減量,環境部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寬限業者於溫室氣體盤查納管後1年才適用徵收規範。此外擬開放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得使用先期專案額度,但扣除比率為0.1。
環境部說明,為使首次納管事業能有合理作業與財務規劃時間,以及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明定首次符合碳費徵收對象的定義:為首次公告納管應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之排放源,且同一事業或同一排放源未曾依法盤查登錄或繳納碳費。並規定其申報繳納義務自應辦理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之次年起適用。
環境部並說明,過去環保署時期曾推動「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事業單位曾取得相關減量額度。現行碳費收費辦法已明定,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得於碳費開徵後前三年內申請扣除收費排放量使用,且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的10%。此次修正允許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得使用先期專案額度,惟限縮其用於碳費扣除比率為0.1。
此次也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明定受政府機關補助之減量措施,其效益原則上不得列入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滿後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