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9月2日報導】
環境部1日公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首次納管碳費徵收對象,申報繳納碳費從碳盤查登錄次年起適用,給予合理盤查、繳費期程。
環境部指出,此次修正發布「碳費收費辦法」第 3 條之 1 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明定首次符合碳費徵收對象條件之事業,其申報繳納義務自應辦理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之次年起適用。
環境部說明,例如事業於2026年首次應辦理2025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則應於2027年5月底前申報繳納2026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碳費。完成盤查登錄及查驗當年度10月31日前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以便適用優惠費率。
今年首次盤查去年碳排 明年碳費
「首次符合」不包含同一事業或同一排放源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停止辦理盤查登錄作業後,再次符合碳費徵收對象者,因為先前已經有法定的盤查申報經驗及排放資料基礎。
環境部強調,自主減量計畫的核心在於實質減量,因此本次修正並非免除事業之繳費責任,而是要求首次納管事業能在完成盤查查驗及建立排放量基線資料後 ,據以規劃減量措施並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作爲查核的依據。
依「碳費收費辦法」規定,徵收碳費對象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即碳盤查),且全廠(場)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燃氣供應業以及製造業。
碳費費率從2024年公告為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新臺幣3百元,並依不同目標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可分別適用50元和1百元的優惠費率。從公告次年起(即2025年),碳費徵收對象每年5月底前,要依照前一年度的排放量,繳納碳費。
建立數據基線 作為自主減量依據
業者若有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每年4月30日前要提交前一年度的執行進度報告;如果查核發現未達目標或計畫執行不佳未改善而遭廢止,則會恢復成要依照一般費率繳費。
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必須先經過公告納管碳盤查,且排放量達到門檻,才會被納入碳費收費對象。而針對中小型的排放源,環境部從今年開始要求必須於每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前一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不過尚未納入碳費收費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