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民團調查報告 漁業署開罰2漁船 積欠工資及未落實照顧 罰鍰並收回執照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廿四日臺北報導】民間團體綠色和平組織去年底發布「捕撈利益、罔顧生命」報告,指稱2019年至2024年遭印尼漁工投訴疑似涉及強迫勞動和非法漁業的10起案件中,全數案件與12艘臺灣籍遠洋漁船有關。農業部漁業署調查後,認定2艘漁船違規事證確鑿,違反內容包括積欠薪資及未善盡生活照顧責任,已依法罰鍰、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多數指控涉及印尼仲介行為,相關資訊已移請印尼政府處理。
漁業署說明,經與受訪船員聯繫,並且調閱經營者、仲介資料及歷次檢查紀錄後,發現12艘船中僅有2艘漁船違規事證明確,分別為「昇慶發96號」、「新聯發168號」,均依遠洋漁業條例裁處。
分次處分 最高罰鍰75萬元
有關違規內容及處分,「昇慶發96號」漁船積欠船員薪資,處經營者罰鍰25萬元、收回漁業執照2個月;「新聯發168號」漁船積欠船員薪資且未善盡船員生活照顧責任,分次處經營者罰鍰25萬元、收回漁業執照2個月及罰鍰50萬元、收回漁業執照1年;另經地檢署偵辦,2艘漁船均認定查無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事證,均獲不起訴處分。
至於其餘10艘受指控漁船多數查無違規事證,部分指控則涉及印尼仲介,包括出國前簽約安排、在印尼留置船員證件、收取不當費用或借款等,因與臺灣仲介或經營者並無關聯,並已透過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轉請印尼政府進行調查處理。此外調查也發現有部分報告內容與調查結果不符,其中一件受指控漁船並非受訪船員工作漁船。
涉及國外仲介事項 已轉知印方
漁業署指出,每年執行遠洋漁船勞動權益檢查超過50%,結果顯示絕大多數符合法規,另近年推動「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並建立完整申訴機制,船員已可透過1955申訴專線或「外籍船員互動服務平臺」多語網站即時反映問題,確保權益獲得保障。
漁業署強調,將持續與印尼及相關國際夥伴合作,共同保障船員勞動權益,同時呼籲遠洋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積極提升船員勞動條件,並遵守相關法規,讓漁業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