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 非居者所得扣繳仍以10日為限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卅一日臺北報導】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所扣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清明連假扣除例假日後並未達前述標準,扣繳期限仍為4月10日,提醒扣繳義務人留意。
國定假日包括元旦、農曆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及清明節等,至於「週六」及「週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台北國稅局表示,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而達到連續3日以上假日,若假日期間的國定假日並未連續3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5日規定。
國假天數計算 須排除週末例休
舉例說明,公司於114年4月1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至114年4月10日止)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適逢兒童節及清明節4日連續假期(114年4月3至6日),惟連假中僅2日為國定假日(114年4月3日及4日),故扣繳稅款繳納期間沒有延長5日,仍至114年4月10日止。
台北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須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3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金,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