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擬大幅修正52條文 刪3家投標限制、完善停權機制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12月26日報導】採購法11月已預告修正草案,為說明此次修法重點讓外界理解,工程會本週再發布新聞稿,指出此次大幅修正包括刪除3家投標廠商限制、完善停權機制如避免借殼再生、加重處罰累犯等,希望能改善實務上屢受討論的不合理現象。
工程會已於11月11日提出《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總計修正52個條文,為歷來修正幅度最大。此次修正最大重點是刪除3家投標家數的限制,並規定及早公開採購資訊作為配套,機關於每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公告一定金額以上之年度採購計畫,以利廠商競標準備。
工程會:強化公開透明為前提修法
工程會指出,現行標案資訊公開程度與採購法剛施行的1990年代以不同,公開網路資訊難以封鎖、電子領標已成常態,廠商無法預知他人是否會領標、投標。此外,現行初次公開招標須達3家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規定,造成原僅1到2家廠商可承做的案件被迫流標,機關須再重新上網公告,影響採購效率。
工程會盤點WTO政府採購協定及美、英、歐盟等先進國家制度,也無此家數限制,因此研擬採取幾項強化公開透明的配套,以此為前提修法取消3家限制,減少形式門檻、提升作業效率,有效降低「湊家數」、「假投標」等不必要現象(目前因湊家數而違規者占停權家數高達37.53%)。
廠商有落實內部監督機制可免責
其次工程會也針對違規廠商停權規定提出重大改革,包括增訂廠商「免責條款」,廠商執行政府採購契約,內部已有合理監督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且未因此得到不法利益,廠商可舉證免責,以平衡業界反映「一人犯錯卻全體受罰」情形。
另外由於現行規範,實際違法違約之行為人為自然人,一旦該行為人另設廠商借殼再生或同時為多家廠商之代表人,則無法阻擋其參與新標案,如採相同經營模式,將持續危害各機關,因此增訂無論現有或新設相同代表人之廠商,皆會受停權效力所及來強化防堵。
避免借殼再生、停權時間累加
並參考刑法處置,加重處罰累犯廠商,同一機關對同一廠商數項違失行為累計計算執行停權刊登期間,最長5年;此外,即將被刊登公報之廠商已被另一機關停權中,必須在該前一機關停權期間結束後接續刊登,避免停權期間重疊未達處罰效果。
採購法修正重點還包括簡化最有利標作業方式,刪除媒體宣傳等專業服務採購評選案件「經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模式,回歸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避免誤解;此外,未來機關評出最有利標即可辦理決標,免除議價程序,並刪除最有利標須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草案也強化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對機關的拘束力,讓其「剛性化」,必須有特殊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方能調整,避免不公平契約條款。
採購契約剛性化 各機關必須遵循
為強化保障廠商權益,增訂一定金額以上案件估驗周期不能間隔太久,以及分包商之契約價金於主包商受強制執行時,分包商契約價金債權有優先受清償權利,以減輕分包商資金壓力及擔心領不到款項而不願進場施作。
工程會強調草案仍在預告徵求意見階段,至明年1月10日才會截止,各界對採購法修正草案如有意見,可透過電子郵件信箱jean@mail.pcc.gov.tw,或傳真02-87897604表達。
除了預計修正採購法,工程會表示近期也將修正政府採購的公開閱覽制度,擴大適用財物及勞務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