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雇主責任 修正勞退金條例施行細則 拒絕勞工自願提繳勞退金 將會有罰則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1月20日報導】隨著超高齡社會來臨,勞工退休經濟安全備受關注。勞動部20日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強化雇主的法遵義務,未來雇主若拒絕申報或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將面臨滯納金處分,另欠繳期間的新、舊負責人均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勞退新制提繳事業單位有60餘萬家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黃維琛說明,根據最新統計資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有783萬餘人,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則達到1,310萬餘人。這些數據顯示,勞工退休金已經成為我國勞工老年經濟重要保障,持續強化勞工退休金制度,提升勞工退休金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
黃維琛指出,實務上過去曾有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卻無相關罰則可督促雇主履行;也曾發生部分勞工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因企業行政作業問題,致誤選擇月退休金而無調整的機會;以及未成年之遺屬在成年後才知悉原本有權利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卻因已超過10年可請求的期間,導致無從請領等等情況。
為強化雇主法遵義務、明確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未成年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黃維琛指出,勞動部這次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這次修正10條文。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修法重點包括明文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報自願提繳,亦不得拒絕代收繳,違者將處罰加徵滯納金;若事業單位有欠繳退休金之情事,即便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的新、舊負責人均須負連帶清償責任,雇主在接手或轉讓企業時需更加留意勞退財務健全。
勞工誤選月退休金 有30日補救
同時,也針對勞工及其遺屬提供了更多彈性與保障,勞工若誤選「月退休金」,可在首次撥付入帳起 30 日內改為「一次退休金」,給予補救機會;若勞工遺屬為未成年人,請領退休金的 10 年時效將自「成年之日」起算,避免因年幼不諳法令而錯失權益。
此外,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領權益,同樣納入「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疇。
本次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外,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laws.mol.gov.tw),這次法規修正草案自即日起預告30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間內,提供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