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11月5日報導】
因應數位化電商貿易趨勢及種苗生產環境的變化,農業部11月4日公告修正「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修正重點包括苗圃面積得不受1千平方公尺限制,換算後為0.1公頃,以及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調整為「固定之場所」,以符合種苗業者需求,自即日起生效。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條規定,經營種苗業者,非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不得營業。因此農業部訂定「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針對產業管理做更明確規範。由於該標準距離最近一次修正已有21年,因此近期再度修正,以因應時代變遷。
有固定場所 即符合經營條件
修正辦法第2條規定,種苗業者應具備自然人或法人,同時「有固定之場所」,刪除原營業場所的限制。農業部說明,由於目前種苗經營型態不再侷限於傳統實體門市,在兼顧行政管理與後續追溯必要性下,為有效降低種苗業者以電商經營的門檻,這次修正將原規定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中的「固定之營業場所」調整為「固定之場所」,也就是以公文書能送達的連絡處所或辦公處即可。
因應現代農業科技進步,作物種類及繁殖技術多元,由種苗業者依據經營作物種類,彈性配置繁殖空間。為促進精緻型種苗業者發展,各類作物所需繁殖空間各異,調整苗木繁殖業者苗圃面積相關規範,於修正辦法第4條,增訂依植物種類屬性、繁殖方式或育苗技術,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得不受1千平方公尺面積限制。1千平方公尺相當於0.1公頃。
農業部強調,為健全種苗生產環境,將持續優化相關管理機制,落實源頭品質管理,攜手種苗業者打造更具競爭力的農業經營環境。
農糧工作 訂有移工申請標準
依據現行農業部審查農糧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已將種苗業納入農糧產業範疇。農糧工作定義,包含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草皮、芽菜、食用菇蕈等栽培工作以及設施農業等。除水稻育苗產業外,其他農糧產業申請移工雇主資格認定時,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至於藍領外國人工作資格審查標準,針對水稻育苗除外的種苗業雇主,為依法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且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的育種、採種及種苗繁殖等工作,實際生產規模也必須達0.5公頃以上,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
農糧產業移工核配比率方面,雇主僱用員工人數10人以下者,採1:1核配;僱用員工人數超過10人者,則採35%核配。
申請人為農民者,可提出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文件;不具農保資格者,則以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憑證及出售農產品切結書,併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土地現場彩色照片等資料,提出雇主資格認定申請。經審查認定合格者,將核發資格認定函,有效期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