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職災後才加保 雇主仍會被罰鍰及追償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5月26日報導】勞動部提醒雇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規定,勞工自到職當日起即應辦理職業災害保險加保,若等到發生職災後才補辦加保,不但無法免除責任,仍將面臨罰鍰、追繳保險給付,甚至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說明,災保法擴大納保範圍,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且勞工到職即受保障,享有職災保險給付權益;截至115年3月,災保投保單位有87萬餘家,投保人數則有1,133萬人。
陳美女指出,有雇主誤以為「等勞工發生職災再補辦加保手續即可」,為避免違法雇主將保險給付成本轉嫁給其他依法納保的企業,無論雇主是完全未替勞工加保,或是在職災發生日當天才補辦加保,勞保局都會在核發保險給付後,要求雇主限期返還相關給付金額,同時也將對雇主處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依法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根據勞動部統計,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上路至115年5月6日止,勞保局已辦理追償案件1,575件,共4億3,405萬餘元,其中已有1,127件完成繳回,另有193件分期繳納中,累計追回金額達2億5,748萬餘元。
陳美女提醒,雇主應在勞工到職當日即完成投保手續,一旦發生職災,不僅勞工可即時獲得保險給付保障,雇主也能透過職災保險制度,分攤《勞動基準法》下的職災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