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10月12日報導】
根據115年第二季資料,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被罰鍰共2,337件,較去年同期2,488件減少151件,另廢止許可106件較去年同期減少51件;雇主違法行為前三名分別是「聘僱未經許或許可失效外國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以及「指派所聘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移工沒有試用期 需依法聘僱
勞動部表示,移工沒有試用期,外國人在臺工作採「許可制」,必須經勞動部核發工作許可方能受僱。近期部分仲介業者以三方或雙方合意方式辦理轉換,並在勞動部核發許可前,仲介即將移工帶至新雇主處,惟新雇主卻以不滿意移工表現為由在核發許可前即要求仲介再轉出移工、甚至再有其他雇主承接,導致聘僱關係混亂,原雇主恐涉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罰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而新雇主則將以非法容留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提醒雇主合法聘用外國人。
根據統計,115年1至6月,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致罰鍰共2,337件,其中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仍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826件、較去年同期794件增加32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31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461件、較去年同期455件增加11件,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54件。
第三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指派所聘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有209件、較去年同期212件減少3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廢止許可有7件。
第四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74件、較去年同期105件減少31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3件。
移工應按期健檢 勿借名給他人使用
第五是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44件,較去年同期55件減少11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其餘依序是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16件,較去年同期37件減少21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0件。
還有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12件,較去年同期5件增加7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件。
以及違反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8件,較去年同期31件減少23件,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