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工請病假,雇主僅得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請問按比例扣發如何計算?雇主如以小時為病假的給假單位及採四班二輪制的公司,如何計算全勤奬金的扣發比例? 如果雇主全數扣除或溢扣,罰則為何?
答:勞動部指出,為周延保障勞工請病假權益,避免雇主利用全勤獎金制度造成勞工恐懼請假,於「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如事業單位訂有全勤奬金制度,在扣除全勤奬金的限度上,也採取明確的「比例原則」概念,規範僅得按請假未出勤日數比例扣除,兼顧勞工合理健康維護與雇主合理管理權。
舉例而言,假設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新臺幣3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一個月請病假一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之扣除不得超過100元【3,000元÷30日】。
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所定病假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小時為計算病假的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事業單位倘以小時為病假的給假單位,計算全勤奬金扣發比例時,得以前開方式計算後再除以8小時【3,000元÷30日÷8小時】核計每小時按比例扣發之金額。
至於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實施彈性工時,採四班二輪以作2天休2天的模式排班者,雇主如係以每日8小時乘以「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病假日數計給勞工病假時數,亦採上開計算式核算全勤奬金扣發金額。
勞動部表示,雇主對勞工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之額度超過按請假天(時)數比例計算,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處罰,將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