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港澳居民居留辦法 畢業延期最長2年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十一月二十日臺北報導】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內政部移民署預告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針對逾期停居留、偽冒身分者,修正提高其申請來臺或居留不予許可期間;同時修改港澳學生畢業留臺總延期居留期間為最長2年。
配合《出國及移民法》將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禁入國期間,延長為最長7年,草案修正港澳居民若逾期停居留、從事與入境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在臺行方不明達一定時間者,申請進入臺灣或申請居留的不予許可期間,從1到3年延長為1到7年。若是未經許可入境、冒用或偽變造身分申請或入境、虛偽陳述或隱埋重要事實,其申請進入臺灣或申請居留的不予許可期間,修正為1到10年。
逾期停居留等 不予許可入臺或居留延長為最高7年
因應外國人畢業後延期居留期間修正為最長2年,基於衡平考量,草案也修正放寬香港或澳門學生畢業延期留臺規定,畢業生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1年,延期屆滿有必要得再申請延期居留1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2年。相關申請並調整為於居留效期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
另外配合《國籍法》修正,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放寬,內政部發布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新增合法居留事實繼續2年、繼續居留5年等文字。